6月1日上午9时30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公开开庭就钟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陆龟活体案进行审理。
相关事件新闻/来源:微博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钟某某长期通过微信等网络平台,以微信商谈、网上转账、快递运输的方式向他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陆龟活体。
庭审现场/来源:微博
在2017年12月3日,钟某某通过余某某向徐某出售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的辐纹陆龟1只;在2018年3月至4月间,又通过余某某向沈某某出售列入CITES附录II的豹纹陆龟1只、红腿陆龟1只、苏卡达陆龟1只。并在2018年1月至2018年9月间,通过微信先后四次向李某某购买辐射陆龟、赫曼陆龟、红腿陆龟、豹纹陆龟等陆龟活体共计88只。
同年9月,向李某某退还赫曼陆龟35只。经鉴定,其中10只辐射陆龟即辐纹陆龟,列入CITES附录I,其余78只陆龟均列入CITES附录II。
涉事龟证/来源:微博
2018年8月15日,公安人员到钟某某经营的“福缘精品龟”店铺将其抓获,并在该店铺内查获CITES附录II物种缅甸陆龟4只、赫曼陆龟或欧洲陆龟1只、苏卡达陆龟1只。
涉事龟证/来源:微博
目前,犯罪嫌疑人岑某、梁某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查获的8只保护动物已移交相关部门妥善处置,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另查明,被告人钟某某因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19年12月13日被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告人钟某某在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本案的漏罪没有判决,盘龙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撤销缓刑,将本罪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宣判后,钟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以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经过庭审,昆明中院当庭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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